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ZB B 23006—85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
Kidney beans,cowpeas,bamboo beans and haricot beans
本标准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调拨的商品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
1 互混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之间互混,以及混入其他淀粉质豆类的总限度为10.0%。超过总限度的为杂菜豆、杂豇豆、杂精米豆、杂扁豆。
2 质量标准
2.1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按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2.2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以二等为中等到标准,低于三等的为等外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
2.3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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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粮食率, % |
杂质 % |
水分 % |
色泽、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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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最低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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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6.0 |
1. 0 |
13.5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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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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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2.0 |
3 名词解释
3.1
纯粮率:除去杂质的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重量(其中有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2 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3.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 1/2及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2.2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3.2.3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3.3.4 破损粒:子叶残、横断、压扁、破碎的颗粒。
3.3.5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3.6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子叶变色、变质的颗粒。
3.3 杂质,包括下列几种:
3.3.1 筛下物:菜豆通过直径 3.0mm圆孔筛的物质;豇豆、精米豆、扁豆通过直径2.0mm圆孔筛的物质。
3.3.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3.3.3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菜豆粒,豇豆粒、精米豆粒、扁豆粒、异种粮粒(淀粉质豆粒除外)及其他有机物质。
3.4 色泽、气味:指一批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检验方法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有关部分执行。
5 包装、运输和储存
菜豆、豇豆、精米豆、扁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存运局提出。
本标准商业部粮食运局检验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粮食部部标准原 016《菜豆(芸豆)、精米豆(竹豆、揽豆)扁豆》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5 —10—16批准
1986—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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