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0462-89
绿 豆
Green bean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豆的分类、质量指标、名词术语、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绿豆。不适用于绿豆中的名贵品种。
2
引用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5493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3
名词术语
3.1
纯粮率:净试样重量减1/2不完善粒重量占净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2
不完善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未熟粒:籽粒不饱满,皱缩达粒面1/2以上,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2.2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3.2.3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子叶的颗粒。
3.2.4
破损粒:子叶残缺、横断、破损的颗粒。
3.2.5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2.6
霉变粒:粒面生霉变色的颗粒。
3.2.7
硬实粒:粒面生霉变色的颗粒。
3.3
杂质:通过规定筛孔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3.1
通过直径2.0mm圆孔筛的筛下物。
3.3.2
砂石、煤渣、砖瓦块、金属物等矿物质。
3.3.3
泥土块、无食用价值的绿豆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3.4
色泽、气味:指一批绿豆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4.1
根据绿豆种皮的颗粒分为四类:
4.1.1
明绿豆:种皮为绿色、深绿色,有光泽的绿豆占95%以上。
4.1.2
黄绿豆:种皮为黄色、黄绿色、有光泽的绿豆占95%以上。
4.1.3
灰绿豆:种皮为灰绿色,无光泽的绿豆占95%以上。
4.1.4
杂绿豆:不符合以上三类的绿豆。
5
质量指标
5.1
各类绿豆按净纯粮率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
等
级 |
纯净粮,%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
最低指标 |
总量 |
矿物质 |
| 1 |
97.0 |
1.0 |
0.5 |
13.5 |
正常 |
| 2 |
94.0 |
| 3 |
91.0 |
5.2
各类绿豆以二等为计价标准。
5.3
用作蔬菜的绿豆,发芽率不低于90%
5.4
卫生指标按GB
2715
及有关规定执行。
5.5
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扦样、分样:按GB
5491
的规定执行。
6.2
色泽、气味测定:按GB
5492
的规定执行。
6.3
类型及互混测定:按GB
5493的规定执行。
6.4
杂质、不完善粒测定:按GB 5494的规定执行。
6.5
硬实粒的检验:将拣去其他不完善粒的试样放置于35℃的温水中浸泡1h,取出沥于表面水分,再用滤纸吸去表皮吸附的水分,与未浸泡的榈对比,种皮未发皱或体积不膨胀的颗粒,即为硬实粒.
6.6
水分测定:按GB
5497的规定执行。
6.7
发芽率试验:按GB
5520
参照大豆方法执行。
6.8
卫生项目测定:按GB
5009.36的规定执行。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绿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河南、安徽、江苏省粮食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贵、姜中强、陆洪桂、杜军、王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9-03-09
批准 1989-10-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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