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高级大豆烹调油 ZB X
14012—87
High-grade
soybean cooking oil
高级大豆烹调油系指大豆毛油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等工序加工精制而成高级食用植物油,主要作烹调油或人造奶油。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高级大豆烹调油。
1
物征指标
折光指数(): 1.4730~1.4770
比重( 20/4℃):0.9210~0.9250
碘价( gl/100g):123~142
皂化价( mg
KOH/g):188~195
2 质量标准
|
项目 |
指标 |
|
透明度 |
澄清、透明 |
|
气滋味 |
气味、口感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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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罗维朋比色槽 133.4mm) |
Y35 R4 |
|
水分及挥发物, %
≤ |
0.10 |
|
杂质, %
≤ |
0.05 |
|
酸价: mg
KOH/g ≤ |
0.5 |
|
过氧化值, neq/kg
≤ |
10 |
|
不皂化物, %
≤ |
1.0 |
|
烟点,℃
≥ |
215 |
3 卫生标准
按 GB2716—81《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执行。
4 内装量
不低于表示数量。
5 掺杂物
本品不得掺有其他油类。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按 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执行。
6.2 气滋味:按 GB5525—85执行。
6.3 泽:按 GB5525—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 GB5528—85《植物油脂检验
水分及挥发物测定法》执行。
6.5 杂质:按 GB5529—85《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执行。
6.6 酸价:按 GB5530—85《植物油脂检验
酸价测定法》执行。
6.7 过氧化值:按 GB5538—85《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酸败试验及过氧化值测定法》执行。
6.8 不皂化物:
6.8.1 乙醚法:按 GB
5535—85《植物油脂检验
不皂化物测定》执行。
6.8.2 石油醚法:见附录 A。
6.9 比重:按 GB5526—85《植物油脂检验
比重测定法》执行。
6.10 折光指数:按 GB
5527—85《植物油脂检验
折光指数测定法》执行。
6.12 碘价:按 GB5532—85《植物油脂检验
碘价测定法》执行。
6.13 皂化价:按 GB5534—85《植物油脂检验
皂化价测定法》执行。
6.14 烟点:见附录 B。
7 包装、储存和运输
7.1
包装容器必须专用,清洁、干燥和密封。应符合卫生要求。容器上要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和重量。
7.2 应储存于低温、干燥和避光处。
7.3 运输要注意安全,防止渗漏、污染及标记脱落
附 录 A
不皂化物的测定(石油醚法)
(补充件)
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般的动植物油脂,不适用皂化物含量多的鱼油和饲料级的脂肪。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刻度分液漏斗500ml;
A.1.2
锥形瓶250
ml;
A.1.3
冷凝管(与锥形瓶配套J);
A.1.4
电热恒温水浴锅;
A.1.5
索氏脂肪抽提器(底瓶250ml);
A.1.6
电热恒温箱;
A.1.7
分析天平:感量0.0001g;
A.1.8
备有变色硅胶的干燥器;
A.1.9
滴定管。
A.2
试剂
A.2.1 95% 乙醇分析纯);
A.2.2 50% 氢氧化钾水溶液;
A.2.3
石油醚(分析纯);
A.2.4 0.02N 氢氧化钾溶液(准确标定);
A.2.5 1.0% 酚酞指标剂。
A.3 操作方法
A.3.1
准确称取混合均匀5g于锥形瓶中,加30ml乙醇和5ml氢氧化溶液,接回流冷凝器缓慢煮沸1h至皂化化完全。
A.3.2
将皂化物移至萃取用的刻℃分液漏斗中,并用乙醇冲至40%刻度,然后用蒸馏水洗涤转移至总体积为80ml并用少量石油醚洗瓶。并将洗瓶的石油醚倒入刻度漏斗中,室温放置,冷却后加入50ml石油醚。塞上塞子并剧烈振动至少1min,然后静置分层。清晰后,放出下层皂液至另一分液漏斗中,将石油醚层留在原来的分液漏斗中。皂液每次用50ml石油醚重复萃取,至少6次以上,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将石油醚合并到原来分液漏斗中,用25ml
10%乙醇(水溶液)洗涤全并液3次,每次都应剧烈振动并弃去乙醇层)注意勿放掉石油醚层)。将石油醚萃取液转移到恒重的脂肪抽提器底瓶中,在水浴上蒸发回收石油醚后,于烘箱中干燥,冷却,称重,直至恒温。
A.3.3
称量之后,在残留物中加入50ml
50℃左右的含指示剂并预先中和至淡红色的乙醇,用0.02N氢氧化钾标准溶液滴到淡红色为止。
A.4 结果计算
(插图)
残留物中脂肪酸重量(g)==0.28VN………………()
不皂化物(%)=……………………()
式中: W——试样重量,g;
——残留物重量,g;
N ——滴定所消耗氢氧化钾溶液体积,ml;
V ——每毫克当量油酸的重量,g。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0.2%,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附 录 B
烟点的测定
(补充件)
适用范围:一般油脂.
B.1
仪器和用具
B.1.1
检验箱,如图1。
B.1.2
温度计0~300℃。
B.1.3
样品杯,如图2。
B.1.4
加热板,如图3。
B.1.5
石棉板,如图4。
B.1.6
热源,煤气灯或电炉。
B.1.7 100W 日光灯。
B.2 操作方法
将油或溶化了的脂肪样品,小心装入样品杯中,使其液面恰好在装样线上,并调节仪器的位置,使火苗集中在杯底部的中央,将温度计垂直地悬挂在杯子中央,水银球离杯底 6mm处。
迅速加热样品到发烟点前 42℃左右,然后调节热源。使样品和升温速度为5~6℃/min。发烟点指样品出现少量烟。同时继续有浅蓝色的烟冒出时的温度,借助100W灯光看发烟时的温度,即为烟点。
双试样允许差不超过 2℃,求其平均数即为试验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
(插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归口。
本标准委托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艳霞、鲍元奇、何洪钧、谢阶平。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7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 —03—16发布
1987—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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