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382-92
食
用
大
豆
粕
Edible soybean mea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大豆粕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食用大豆粕。
2
引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GB 8115
粮食包装
麻袋
GB 8611 油脂工业用大豆
3
术语
3. 1食用大豆粕
大豆经浸出法(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制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松散的富含蛋白质的物料。
3.1.1
高变性大豆粕(又名高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高温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大,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低的食品用大豆粕。主要用于酿造和蛋白制品等食品加工的原料。
3.1.2
低变性大豆粕(又名低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低温或闪蒸脱溶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小,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用大豆粕。
主要用于组织蛋白、浓缩蛋白、分离蛋白及蛋白制品的加工原料。
3.
2
形状
指一批大豆粕的颗粒大小,均匀度。
3.
3
色泽
指一批大豆粕的综合气味。
3.4
气味
指一批大豆粕和综合气味。
3.5
杂质
指大豆粕中用眼能鉴别的大豆粕以外的物质。
3.6
水溶性蛋白质百分率(%)
指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溶解于水的蛋白质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7
氮溶解指数(NSI,%)
指水溶性氮占总氮的百分率,或水溶性蛋白质占粗蛋白质的百分率。
3.8
含砂量百分率(%)
指大豆粕内含有细砂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4
产品分类
4.
1高变性大豆粕
4.1.1
一级高变性大豆粕;
4.1.2
二级高变性大豆粕。
4.2
低变性大豆粕
4.2.1
一级低变性大豆粕
4.2.2
二级低变性大豆粕
5
技术要求
5.
1
原料
5.1.1
应符合GB
8611的规定。
5.1.2
不得含有蓖麻籽、野百合籽等有害杂草种籽。
5.1.3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
5.1.4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
5.2
外观质量
表 1:
|
项目 |
指标 |
|
形状 |
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 |
|
色泽 |
高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色泽 |
|
|
低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黄白色至黄色 |
|
气味 |
具有大豆粕固有的气味,无霉味 |
5.3
质量指标
见表 2:
5.4
掺杂物
不得掺入谷物粉等非豆粕物质。
5.5
卫生指标
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 1
食用大豆粕的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6.2
色泽气味的鉴定按GB
5492执行
6.3
水分的测定按GB
5497执行
6.4
粗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执行
6.5
水溶性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附录A执行
6.6 氮溶解指数( NSI%)的计算:
式中 N1—
— 水溶性氮,g
;
N— —
样品中总氮,g
;
N 水—
— 水溶性蛋白质g ;,
N 粗—
— 粗蛋白质,g ;
6.7
粗脂肪的测定按GB
5512执行。
6.8
粗纤维素的测定按GB
5515执行。
6.9
灰分的测定按GB
5505执行。
6.10
含砂量的测定按GB
5508执行。
6.11
杂质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表 2
|
指标
分类 项目 |
高变性大豆粕 |
低变性大豆粕 |
|
一级 |
二级 |
一级 |
二级 |
|
水分 %
≤ |
南方 12.0 |
南方 12.0 |
12.0 |
12.0 |
|
北方 13.0 |
北方 13.0 |
|
|
|
杂质 %
≤ |
0.10 |
0.10 |
0.10 |
0.10 |
|
粗蛋白质 %(干基)
≥ |
49.0 |
46.0 |
50.0 |
50.0 |
|
氮溶解指数( NSI)%
≥ |
- |
- |
80 |
70 |
|
粗脂肪 %(干基)
≤ |
2.0 |
2.0 |
2.0 |
2.0 |
|
粗纤维素 %(干基)
≤ |
5.0 |
7.0 |
3.5 |
3.5 |
|
灰分 %(干基)
≤ |
6.5 |
6.5 |
6.5 |
6.5 |
|
含砂量 %
≤ |
0.50 |
0.50 |
0.10 |
0.10 |
注( 1)北方省区包括:东北三省、内蒙、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其余为南方省区。
( 2)高变性大豆粕用于加工组织蛋白含砂量≤0.10%。
6.12
掺杂物的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6.13
卫生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查。
7.2
水分、杂质、氮溶解指数(NSI)、粗脂肪应随生产按班抽样检验;粗纤维素、灰分、含砂量可按原料批量定期抽样检验。
7.3
产品样品扦取按GB
5490和GB
5491执行。
7.4
高变性大豆粕产品的水分,执行使用方的指标,或由交收双方商定。
7.5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商业部(北京、上海、武汉)粮油食品监督检验站或双方同意的检验单位复检仲裁。
8 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包装按GB8115执行。
8.2
运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8.3
储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录 A
大豆粕中杂质的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仪器和用具
A 1.1
天平
感量0.1g;0.01.g
A 1.2
分样器和分样板
A 1.3
分析盘
A 1.4
镊子
A2
操作方法
平均样品二份,各1000g左右。称重(准确至0.01g),平摊于分析盘中,用镊子拣出非大豆粕的物质,再称重(准确至0.01g)。
A3
结果计算
式中:W ---为试样重量,g;
W1---为杂质重量,g;
双样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02%,求其平均值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附 录 B
大豆粕中掺杂物的检验方法
(补充件)
B 1
本方法适用于大豆粕中掺淀粉物1.0%以上的定性试验。
B 2
原理:大豆粕中掺1.0%以上淀粉物,改变了该物质的淀粉数量和质量,试样用碱液提取,调pH至2~3,加碘液显色.
B 3
仪器和用具
B 3.1
磨粉机
B 3.2
圆孔筛
B 3.3
样品瓶
B 3.4
天平
感量0.1g
B 3.5
恒温水溶锅
B 3.6
容量瓶100mL
B 3.7
量筒10mL,10mL
B 3.8
比色管25mL或试管25mL
B 3.9
移液管5mL
B 3.10
pH试纸1~14
B 4
试剂
B 4.1
0.5moI/L氢氧化钾溶液,称取固体氢氧化钾30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摇匀
B 4.2
0.5moI/L盐酸溶液,量取比重1.19纯盐酸45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摇匀.
B 4.3
碘溶液:称取碘化钾2.0g,溶于20mL蒸馏水中,加碘0.2g,熔解后,用蒸留水稀释至100ml,摇匀。
B 5
操作方法
B 5.1
试样准备:从平均样品中取50g样品,于磨粉机中粉碎,通过直径1.mm的圆孔筛,装入样品瓶中备用。
B 5.2
称取试样1.0g,用蜡光纸卷着倒入100mL容量瓶中,加0.5moI/L氢氧化钾溶液10mL、摇匀,于沸水浴中加热15min(期间每隔5min摇动一次),取出冷却,用蒸馏水定量至100mL、摇匀、静置10min,然后用移液管取上层溶液5mL注入比色管(或试管)中,用0.5moI/L盐酸溶液调pH至2~3,加碘液5滴、摇匀,静置5min,对光观察溶液颜色。
B 6
结果
未掺假的试样的溶液呈黄色至棕黄色,掺淀粉物的试样的溶液呈红紫色。
本试验最低检出量为1.0%,掺假越多红紫色越深。
B 7
注意事项
结果颜色不易判断时,可用纯大豆粕作对照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和大连油脂工业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负责解释。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2-10批准
1992-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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