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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382-92

Edible soybean mea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大豆粕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食用大豆粕。

2 引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GB 8115 粮食包装 麻袋

GB 8611油脂工业用大豆

3 术语

3.1食用大豆粕

大豆经浸出法(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制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松散的富含蛋白质的物料。

3.1.1 高变性大豆粕(又名高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高温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大,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低的食品用大豆粕。主要用于酿造和蛋白制品等食品加工的原料。

3.1.2 低变性大豆粕(又名低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低温或闪蒸脱溶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小,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用大豆粕。

主要用于组织蛋白、浓缩蛋白、分离蛋白及蛋白制品的加工原料。

3. 2 形状

指一批大豆粕的颗粒大小,均匀度。

3. 3 色泽

指一批大豆粕的综合气味。

3.4 气味

指一批大豆粕和综合气味。

3.5 杂质

指大豆粕中用眼能鉴别的大豆粕以外的物质。

3.6 水溶性蛋白质百分率(%

指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溶解于水的蛋白质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7 氮溶解指数(NSI%

指水溶性氮占总氮的百分率,或水溶性蛋白质占粗蛋白质的百分率。

3.8 含砂量百分率(%

指大豆粕内含有细砂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4 产品分类

4. 1高变性大豆粕

4.1.1 一级高变性大豆粕;

4.1.2 二级高变性大豆粕。

4.2 低变性大豆粕

4.2.1 一级低变性大豆粕

4.2.2 二级低变性大豆粕

5 技术要求

5. 1 原料

5.1.1 应符合GB 8611的规定。

5.1.2 不得含有蓖麻籽、野百合籽等有害杂草种籽。

5.1.3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

5.1.4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

5.2 外观质量

1

项目

指标

形状

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

色泽

高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色泽

 

低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黄白色至黄色

气味

具有大豆粕固有的气味,无霉味

5.3 质量指标

见表2

5.4 掺杂物

不得掺入谷物粉等非豆粕物质。

5.5 卫生指标

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食用大豆粕的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6.2 色泽气味的鉴定按GB 5492执行

6.3 水分的测定按GB 5497执行

6.4 粗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执行

6.5 水溶性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附录A执行

6.6 氮溶解指数(NSI%)的计算:

式中N1— — 水溶性氮,g ;

N— — 样品中总氮,g ;

N水— — 水溶性蛋白质g ;

N粗— — 粗蛋白质,g ;

6.7 粗脂肪的测定按GB 5512执行。

6.8 粗纤维素的测定按GB 5515执行。

6.9 灰分的测定按GB 5505执行。

6.10 含砂量的测定按GB 5508执行。

6.11 杂质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2

指标 分类 项目

高变性大豆粕

低变性大豆粕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水分%

南方12.0

南方12.0

12.0

12.0

北方13.0

北方13.0

   

杂质%

0.10

0.10

0.10

0.10

粗蛋白质%(干基)

49.0

46.0

50.0

50.0

氮溶解指数(NSI%

-

-

80

70

粗脂肪%(干基)

2.0

2.0

2.0

2.0

粗纤维素%(干基)

5.0

7.0

3.5

3.5

灰分%(干基)

6.5

6.5

6.5

6.5

含砂量%

0.50

0.50

0.10

0.10

注(1)北方省区包括:东北三省、内蒙、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其余为南方省区。

2)高变性大豆粕用于加工组织蛋白含砂量≤0.10%

6.12 掺杂物的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6.13 卫生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查。

7.2 水分、杂质、氮溶解指数(NSI)、粗脂肪应随生产按班抽样检验;粗纤维素、灰分、含砂量可按原料批量定期抽样检验。

7.3 产品样品扦取按GB 5490GB 5491执行。

7.4 高变性大豆粕产品的水分,执行使用方的指标,或由交收双方商定。

7.5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商业部(北京、上海、武汉)粮油食品监督检验站或双方同意的检验单位复检仲裁。

8 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包装按GB8115执行。

8.2 运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8.3 储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录 A

大豆粕中杂质的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仪器和用具

1.1 天平 感量0.1g0.01.g

1.2 分样器和分样板

1.3 分析盘

1.4 镊子

A2 操作方法

平均样品二份,各1000g左右。称重(准确至0.01g),平摊于分析盘中,用镊子拣出非大豆粕的物质,再称重(准确至0.01g)。

A3 结果计算

式中:W---为试样重量,g;

1---为杂质重量,g;

双样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不超过0.02%,求其平均值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附 录 B

大豆粕中掺杂物的检验方法

(补充件)

1 本方法适用于大豆粕中掺淀粉物1.0%以上的定性试验。

2 原理:大豆粕中掺1.0%以上淀粉物,改变了该物质的淀粉数量和质量,试样用碱液提取,调pH至23,加碘液显色.

3 仪器和用具

3.1 磨粉机

3.2 圆孔筛

3.3 样品瓶

3.4 天平 感量0.1

3.5 恒温水溶锅

3.6 容量瓶100mL

3.7 量筒10mL,10mL

3.8 比色管25mL或试管25mL

3.9 移液管5mL

3.10 pH试纸114

4 试剂

4.1 0.5moI/L氢氧化钾溶液,称取固体氢氧化钾30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摇匀

4.2 0.5moI/L盐酸溶液,量取比重1.19纯盐酸45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摇匀.

4.3 碘溶液:称取碘化钾2.0g,溶于20mL蒸馏水中,加碘0.2g,熔解后,用蒸留水稀释至100ml,摇匀。

5 操作方法

5.1 试样准备:从平均样品中取50g样品,于磨粉机中粉碎,通过直径1.mm的圆孔筛,装入样品瓶中备用。

5.2 称取试样1.0g,用蜡光纸卷着倒入100mL容量瓶中,加0.5moI/L氢氧化钾溶液10mL、摇匀,于沸水浴中加热15min(期间每隔5min摇动一次),取出冷却,用蒸馏水定量至100mL、摇匀、静置10min,然后用移液管取上层溶液5mL注入比色管(或试管)中,用0.5moI/L盐酸溶液调pH至23,加碘液5滴、摇匀,静置5min,对光观察溶液颜色。

6 结果

未掺假的试样的溶液呈黄色至棕黄色,掺淀粉物的试样的溶液呈红紫色。

本试验最低检出量为1.0%,掺假越多红紫色越深。

7 注意事项

结果颜色不易判断时,可用纯大豆粕作对照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和大连油脂工业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负责解释。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2-10批准 1992-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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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时间:20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