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33-86
花 生 仁
代替
GB 1533-79
Peanut kernel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
、销售
、调拨
、储存
、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花生仁
。
花生仁包括各种粒形,除特殊品种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另订标准外,一律执行本标准
。
1
质量标准
1.1
花生仁按纯质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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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质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
、气味 |
|
等
级 |
最低指标 |
一般地区 |
南方三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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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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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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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2.0 |
1.0 |
9.0 |
8.0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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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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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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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南方三省指广东、广西、福建
。
1.2
花生仁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花生仁
。
1.3
花生仁中的整半粒限度为10.0%
。
1.3
花生仁中的花生果剥壳检验,壳归杂质
。
1.4
收购花生仁水分的最大限度和花生仁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1.5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2
名词解释
2.1
纯质率
净仁重量(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
2.2
不完善粒,包括以下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
2.2.1
未熟粒
子仁皱缩,体积小于本批正常完善粒二分之一或重量小于本批完善粒平均粒重二分之一的颗粒
。
2.2.2
破碎粒
子仁破损达整
粒体积五分之一及以上的颗粒。破损的单片子叶均为破碎粒。
2.2.3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子叶的颗粒。
2.2.4
生芽粒
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2.2.5
损伤粒
病斑、热伤、冻伤、生霉以及子叶明显变色的颗粒。
2.2.6
超过规定限度的整半粒。
2.3
杂质,包括以下几种:
2.3.1
筛下物
通过直径3.0mm圆孔筛的物质。
2.3.2
无机杂质
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2.3.3
有机杂质
无食用价值的花生仁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2.4
色泽、气味
一批花生仁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3
检验方法
花生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林贤明。
国家标准局
1986-05-06 发布
1987-04-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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