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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小 麦 胚(胚 片、胚 粉) SB/T 10145-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麦胚(胚片、胚粉)的质量标准、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包装、运输、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储存和出口的商品不麦胚(胚片、胚粉)。

2 引用标准

GB 1351 小麦

GB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5505 粮食、油料检验 灰分测定法

GB 5507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法

GB 5908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GB 5511 标准凯氏微量法 粗蛋白质测定

GB 5509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法

GB 5510 粮食、油料检验 脂肪酸值测定法

GB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形状分为片状、粗粒和粉状。

4 技术要求

小麦胚(胚片、胚粉)按加工精度、粗蛋白质含量分等级,其质量指标见表1

4.1 质量标准

4.2 气味、口味指一批小麦胚(胚片、胚粉)固有的综合气味和口味(无生腥味)

4.3 卫生指标按GB 2715的规定执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每批产品出厂应由加工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4.1条全部项目。

5.1.3 出厂检验以一天生产量为一批,在仓库抽检。

5.2 型式检验

5.2.1 当原料、加工设备、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进行型式检验。

等级

灰分%(以干基计)

产品分类

 粗

粗蛋白质%

水分

含砂量%

磁性金属物g/kg

脂肪碳值(以湿基计)

气味

   

片状

           

 一

 ≤4.6

粗粒

全部通过JQ20号筛,留存在JQ23号筛的不超过10%

 28

 4.0

 0.02

 0.003

 140

 正常

   

粉状

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在CB42号筛的不超过10%

 

 

 

 

 

 

 

 

 

 

 

 

 

 

 

 

 

   

片状

           

 二

 ≤5.2

粗粒

全部通过JQ20号筛,留存在JQ23号筛的不超过10%

 25

4.0

0.02

 0.003

 140

 正常

   

粉状

全部通过CB30号筛,留存在CB36号筛的不超过10%

 

 

 

 

 

 

 

 

 

 

 

 

 

 

 

 

 

   

片状

             

 三

 ≤5.8

粗粒

全部通过JQ20号筛,留存在JQ23号筛的不超过10%

22

4.0

0.02

0.003

140

正常

   

粉状

全部通过JQ20号筛,留存在CB30号筛的不超过20%

 

 

 

 

 

 

 

 

 

 

 

 

 

 

 

 

 

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4.14.3条的全部项目。

5.3 判定规则

5.3.1 出厂检验时,质量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产品应作降等处理。

5.3.2 型式检验时,质量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产品应作降等处理;卫生指标中一项不合格,应判为不合格产品。

5.3.3 初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5.3.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6 试验方法

6.1 化学、物理和感官检验

6.1.1 一般规则:按GB 5490规定的方法测定。

6.1.2 扦样:按GB 5491规定的方法测定。

6.1.3 灰分:按GB 550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1.4 粗细度:按GB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1.5 水分:按GB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

6.1.6 粗蛋白质:按GB 55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1.7 含砂量:按GB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6.1.8 磁性金属物:按GB 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

6.1.9 脂肪酸值:按GB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1.10 气味、口味:按GB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卫生

GB 5509.36GB 2715规定的方法测定法

7 包装、运输、储存

7.1 包装

本产品采用复合塑料袋抽真空包装或铝箔包装,要求密封、防潮、避光。

7.2 运输

袋装产品和运输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并有防尘、防雨雪设施。

7.3 储存

7.3.1 袋装产品应放在清洁、干燥、无污染和分等储存的仓库中。

7.3.2 袋装产品保质期每年6月~8月不低于1个月,其它月份不低于2个月。

8 产品标志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面粉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润朱、王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93-03-23批准 1993-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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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时间:2007年8月30日